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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究竟借给了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支付软件上借钱给朋友,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朋友拒不还款,还闹上法庭,看看法院怎么判?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到8月期间,周某以要买房和装修缺钱为由先后四次向王某借款,前三次王某通过朋友向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7000元,第四次王某向周某微信转账2000元,四次王某向周某转款共计9000元整,但周某借款后一直未还给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周某辩称,自己没有向王某借款9000元,自始至终也没有与王某及其朋友联系过借款事宜。
 
  在质证阶段,王某提交了自己朋友三次向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截图、自己与朋友的相关聊天记录、自己向周某微信转账记录明细等证据;周某则提交了自己手机号已于2020年10月销号的查询记录、自己于2022年11月才添加王某为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2021年7月自己被电信诈骗身份信息遭到泄露的报警记录等证据。
 
  经审核,法院确认了王某通过朋友及王某自身先后四次向周某转账共计9000元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周某虽然辩称其手机号已注销,但是该手机号的注销并不能导致该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或支付宝账号不能使用。另周某辩称其支付宝账号及微信号被盗,并提交了报警受案回执,但该受案回执并不能体现其身份信息被泄露,且庭审中周某自认该受案回执并无结果,故周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王某、周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已经完成了交付钱款的义务,周某应及时返还欠款。王某向周某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王某主张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9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类支付软件发生借贷行为时,当事人应尽量保留音频、视频、文字等形式的证据,在向对方账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及时留存支付凭证,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充分的诉讼证据。(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