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春节期间,11岁的小陈用压岁钱买了鞭炮,与其他三个小伙伴一起放。燃放过程中,小陈不慎被鞭炮炸伤右眼,因害怕家长训斥未及时告知家人。半个月后,小陈伤情恶化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后小陈父母与其他三玩伴家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人身受到伤害,有权请求赔偿。本案小陈与其他三玩伴共同实施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四人皆不认可自己原因致小陈受伤,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具体侵权人,应当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四人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陈自身参与危险行为,且为鞭炮的提供者,并在受伤后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受伤原因,以至于未能及时就医,对其伤情恶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放炮的三人承担次要责任。因四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