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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可真“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年关将近
 
  烟花爆竹又“重出江湖”
 
  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形下
 
  从事售卖烟花爆竹行为
 
  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花爆竹门市购进烟花爆竹后,进行非法销售。黄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金额2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3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违反烟花爆竹专营管理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金额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法官说法
 
  春节将至,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