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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刺骨寒风鹅毛大雪
 
  好意送同事回家
 
  但却发生意外
 
  同事要求赔偿
 
  这可如何是好?
 
  基本案情
 
  刘某驾车在下班途中遇到在风雪中等公交车的同事赵某,赵某看到刘某后请求刘某顺路搭载自己回家,刘某爽快地答应了。可谁知意外发生了,在转弯时刘某没有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两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车祸造成赵某的右腿骨折,赵某便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认定,该事故系好意搭乘,由刘某承担80%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和团结友爱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若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即使搭乘人对事故并无过错,也应当酌情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即使用人的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