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幸死亡,
债权人要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沈某以子女购买保险需要资金为由向谢某借款8000元,并向谢某出具借条一张。一年后,沈某因病去世。谢某多次向沈某的亲属追索债务未果,遂将沈某的妻子、母亲、儿子、女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向原告谢某借款8000元,原告谢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沈某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沈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即四名被告,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四名被告作为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依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沈某的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在继承沈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为避免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困境,出借人及借款人要防患于未然。
1.及时主张债权或按约履行债务。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若还款未全部履行,出借人死亡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不用归还,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可能因缺乏部分履行证据而难以自证。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讨时,借款人应主动履行;如暂时不能按约归还,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并获得相应展期。
2.明确约定借款事项。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最好有基层组织、亲属或双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这样一旦日后发生争议,更有利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3.保留出借及还款凭证。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出借及还款可以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