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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照顾缺失 可以撤销监护权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冰冰的母亲,独自带着6岁的冰冰来到某地寻亲戚,亲戚没找到,70多岁的王大娘看母子二人可怜没有住处,便收留了母子俩。可是冰冰母亲却看隔壁住的人家生活条件好,产生了偷盗的想法,最后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冰冰便由王大娘照顾,一老一小生活困难,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协调安排,将冰冰和王大娘送到敬老院,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但是冰冰母亲出狱后也没有露面,且又有过盗窃和刑拘的经历。当地民政局综合考虑冰冰的情况,决定送她到福利院,这样她能和同龄孩子生活,得到更专业的照顾。但是福利院接受安置困境儿童入院,必要条件是服务无监护能力(或监护缺失)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地民政局后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那么,可以撤销冰冰母亲的监护权吗?
 
    法官说:可以。在本案例中,冰冰只有6岁,其母亲因盗窃入狱,出狱后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得冰冰处于长期脱管状态,已经侵害了冰冰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是可以撤销其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