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养了只小狗,每天下班都要领自家宠物到小区遛弯。一日小铭发现小狗情绪不佳,便领它到宠物医院做检查,医生检查完建议应该多让它运动。于是,小铭在小区中未看到人,为了方便小狗运动,便解开了绳子。突然,小铭听到有狗叫声和哭声,才发现是路过的冰冰被狗咬伤。经询问才得知,冰冰是因为小狗可爱,上摸摸它,小狗不听话冰冰便用脚踢它,因此被咬伤了。
冰冰共计花费医疗费5000元,现冰冰要求小铭支付全部医疗费。小铭辩称,因冰冰挑逗在先才致使被咬伤,因此不应当支付医疗费。
那么,小铭是否应向冰冰支付医疗费?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尽管小铭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公众场所未按管理规定对小狗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但冰冰受伤系因其用脚踢小狗导致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小铭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