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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裁判要旨】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死者孙某与被告人杨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某日,两人通过微信联系相约于当日下班后去饭店共同饮酒,席间杨某因故先行离席。杨某到家后通过微信向孙某发送消息“我已到家了”,孙某回复“好嘞,你到家就行了,我现在准备走了”。当夜,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停放在公路上的大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死亡后,由公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尸检,检验结果为孙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孙某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将共同饮酒的同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关于本案聚餐性质。根据事故发生当日孙某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可见本案聚餐时间、参加人员、购买物品等事项均由二人共同议定,而非由一方准备酒宴后邀请其他各方参加的情形。故孙某、杨某均系本案聚餐的普通参与者,均不宜认定为聚餐的召集人而对他人的照顾义务。二是关于共同饮酒人有无过错及酒后的照顾义务。如共同饮酒人明知对方开车而恶意劝酒,或者在明知其醉酒后丧失正常理智的情况下而将其弃之不顾,则可以基于共同饮酒人在先的行为而认定其负有照顾义务,从而认定其过错。本案中,孙某、杨某系同事间下班后互约饮酒,且聚餐后杨某先行回家,孙某自行留在聚餐现场并继续饮酒,杨某并不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本案事故发生距离孙某与杨某通过微信聊天仅间隔很短,由此可见孙某是在清楚自己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以驾车的方式离开。因此,孙某违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案外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典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法官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件拓展·共同饮酒人应尽到那些注意义务?
 
  01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情谊行为则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盛情款待、好意搭乘、友情照料等均属于情谊行为,引起的社会关系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02
 
  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03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04
 
  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1179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