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起因是高某某意外被撞身亡,保险公司以老人没有近亲属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无奈之下,侄女高某花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
无直系血亲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死亡后,作为旁系血亲的侄女,在受害人生前赡养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5日,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220线199KM处左转弯时,与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的徐某某驾驶的鲁AL20N0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高某某于2021年8月4日死亡。高某某系单身,兄弟两人,弟弟已去世十余年,其弟弟有三个女儿,高某花系次女。高某某死亡后,高某花起诉侵权人,高某花的母亲、姐妹均放弃权利。经公安部门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承办案件的陈法官在审查了高某花提交的证据后,经过多次调查走访发现,高某某生前由其侄女高某花赡养,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证明高某花一直对高某某履行赡养义务,高某花为高某某修建房屋,并且发生事故后高某某住院期间由其照料,丧事亦由其操办。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某花1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花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官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受害人高某某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弟弟也早已去世,高某花作为其侄女,虽无法定或约定的赡养义务,但高某花作为与高某某有紧密联系的实际赡养人,一直对高某某履行赡养义务,高某某住院期间也一直由高某花陪护,高某花平时对高某某的关心照料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应当予以提倡,因此,高某花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