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先生居住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赵先生在小区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摔伤,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一个月,赵先生个人支出医疗费二万元、陪护费4000元、误工费8000元。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以案说法
赵先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笔者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物业公司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物业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同时,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康先生和某物业公司应各承担50%的责任。
笔者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但是,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