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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有成本,劝君莫冲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原告杨先生与被告过某某是同一小区的居民,某天,俩人骑电动车先后进入小区,被告在前,原告在后,原告骑电动车不慎碰到被告电动车车尾后,二人由言语冲突发展为互相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过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和路边的一把木制扫把棍将杨先生打伤,原告杨先生也动手殴打了过某某。原告杨先生的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杨先生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此次打架事件,经公安机关处理,对过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400元;对杨先生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3日。对于赔偿部分,经派出所调解,过某某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5000元,但对于其他损失,过某某拒绝赔偿。因此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过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图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杨先生因打架事件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但考虑到双方在此次打架过程中均有过错,因此对责任程度进行划分。依据公安机关对事件的调查结果及双方受到的行政处罚程度的不同,法院酌定杨先生对此次事件承担30%责任,过某某对此次事件承担70%责任。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杨先生的实际伤情,杨先生此次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344.61元,被告过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即8641.2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过某某应再赔偿原告杨先生3641.2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过某某赔偿原告杨先生3641.23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为同一小区的居民,因为电动车磕碰事件,本应互相礼让,但却因一时冲动采取不冷静的方式解决,互相打架致原告受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此案例,法官想劝告大家,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突发事件、矛盾冲突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然后再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切忌为了争一口气,互相打斗,造成财产和人身均受到损失,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两败俱伤,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打架一时爽,过后悔青肠!再遇到冲突时,一定要做到“动手之前想一想,动手之中停一停”,多一份克制,少一份冲动,不要只图一时解气,让自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