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网络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性不断升级。低价买,高价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操作简单,捞金速度更是令人咋舌,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大量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利用互联网通过窃取、买卖交易等方式持续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实施侵害,还催生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释法明理
倒卖手机号码属于犯罪,那么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作为通讯联系方式的手机号码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信息,虽然通过手机号码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但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的,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1.不随意参加网络“调查问卷、免费礼物赠送”等活动;
2.不随意丢弃含有个人信息(诸如快递包裹单、汽车票、就医凭证等)的各类资料;
3.尽量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朋友圈尽量不晒涉及个人信息的照片等;
4.收到短信、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更不要随意输入个人信息;
5.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戒备心理,不擅自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或者进行商业使用。(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