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先生与吕太太三个女儿。二女儿婚后,一直居住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与二老共同生活,2012年,其二女儿不幸去世,二女儿女婿高先生和外孙女小高仍然居住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与二老共同生活。8年后,江先生与吕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及存款25万元。二老的大女儿、三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二人平分,要求二女儿女婿高先生尽快搬离,高先生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高先生有继承权吗?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以案说法
江女士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本案高先生长期居住岳父母房屋与二老共同生活照顾,高先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二老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