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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滑倒谁的“郭”,尽到义务准没错!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生活中往往是不经意间
 
  或是某些小事发生争执
 
  矛盾就产生了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他说:我摔倒了,你们作为经营者,应该对我进行负责。
 
  他说: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负责。
 
  他说:你们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的不到位。
 
  他说:我们的各项义务已经尽到最大,你摔倒是你的问题。
 
  他说:那咱们法院见吧!
 
  他说:那就法院见吧!
 
  纠纷就是如此产生。
 
  他说:因对方存在经营管理漏洞,导致我方滑倒摔伤,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对方侵犯了的我权益。
 
  他说: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已经配备相应的防滑设备及醒目标识。对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时,我方及时拨打110、120并陪同就医,已尽到人道义务。
 
  《民法典》说: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生活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本案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客房在客人入住后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独立性,非一般意义上的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房问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同于其他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
 
  客房内设施齐全并有警示牌,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所处环境具有审慎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