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然而,车辆竟被划伤,又因种种原因直接责任人也难以确定。此时,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4年8月1日,李女士从小区开发商购买车位一处,双方签订《车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同意由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公司对该车位进行统一管理,承诺在使用该车位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李女士购买该车位,自行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安全责任;如发生车辆及车内物品毁损、丢失,与开发商无关。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近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轿车停放在所购车位上,次日早上发现车辆被他人划伤,李女士报警,但是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无法找到肇事者。报警无果后,李女士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案件来源自人民法院网
物业公司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李女士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秩序管理、安全保卫等义务。
李女士购买了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用于安全防护的摄像头,且摄像头拍摄方向能够进行调整,但事发时并未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所在位置。物业公司安排的人员巡逻时,亦没有发现肇事人员以及车辆受损情况。因此,应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卫义务,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修车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李女士车辆维修费30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与每名业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按照现行《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必要的卫生服务、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