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乌鸦反哺,羊羔跪乳”“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那么,儿女长大成人后都不尽赡养义务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例
老人周某婚后育有两子两女,丈夫在孩子们很小的时候就不幸去世,由周某一人将孩子们拉扯长大并成家立业。子女有的在企业中上班,有的甚至身居高位当上了老板,经济条件都不错。随着时间的推移,周某的身体日渐衰弱,无法独立照顾自己,而四个儿女却是互相推诿,不愿赡养。起初大儿子决定与二儿子轮流照顾,而二儿子却拒不答应,两个女儿也表示自己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没有义务赡养,于是四个儿女就都不想承担赡养义务。得知消息的周某一纸诉状将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子女赡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四个子女的不赡养行为已影响到老人正常生活,周某不但生活上无法得到照顾,精神上也遭受打击。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四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作出检讨,承诺会在今后履行赡养义务,几方达成协议,每个子女轮流赡养老人四个月。至此,周某的老年生活有了着落,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些子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不赡养老人出现了误区,构造了诸多借口,殊不知,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孝老爱亲、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每个生而为子女天经地义的责任,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让他们的晚年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尹瑞海 赵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