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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疾病,婚姻如何保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王某告知李某,其婚前患有梅毒,但向李某进行了隐瞒。王某2019年10月、12月检测报告显示其快速梅毒血清仍呈阳性,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仍未治愈,医生告知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响。李某故此以王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李某,致使李某婚后才得知王某患病情况,法院认为,组建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夫妻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对该义务的不履行,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的规定。生活中,如果一种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婚后双方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通常可确认为重大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类型包括:1、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视为符合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例如本案中的梅毒,就属于指定传染病类型,就其他疾病的认定,通常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而定。(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尹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