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陈某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其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工作了几年后,就在当地买房成了家。老家的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儿子的依恋性越来越大,可远在外地的陈某只是每个月按时给二老汇一些生活费,很少回家看望老人。每当二老给陈某打电话希望陈某“常回家看看”时,陈某总是称自己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回家。二老听到儿子这样说虽然心里很难过,但也没有办法,只能默默流泪。那么,法律上有规定“常回家看看”这一说法吗?
依法解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也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法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本案中,陈某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父母。
总结提示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如今这不仅仅是首歌曲的歌词,更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各种需求,而不得以工作、生活等为借口而忽视、冷落老年人。(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王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