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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有哪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铭的周岁生日马上就要到了,但是妈妈却对小铭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是哪一天犯了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是9月21日,可是小铭的户口本上登记的却是9月20日。
 
  那么小铭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所以,认定婴儿出生日期的标准首先是出生证明。在上述情况中,小铭的出生证明是在9月21日,那么就应该以这一天作为小铭的法定出生日期。
 
  随着小铭的年龄增长,已经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但近日,小铭家的邻居王小姐饲养的一只猫走失了,为了尽快找到自家的猫咪,王小姐在小区内张贴了寻猫启示,有知其下落或将其送回者将奖励500元。小铭在放学的路上偶遇王小姐丢失的猫咪,并将其送还给王小姐。王小姐见他只是个8岁的小孩,便以小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奖励为由,拒绝支付奖金。
 
  那么8岁的小铭无权接受奖金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奖励”不能成为王小姐拒付奖金的理由,小铭是有权获得500元奖金的。(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