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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周周在某市制药厂里工作,在工作两年后,周周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一日,周周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医生却告知她有流产的征兆。周周感到很疑惑,自己好端端的怎么就会有流产的征兆呢?医生询问了她的工作坏境,她说自己在制药厂工作,该厂主要生产抗癌药物。医生建议最好不要继续在中环境里工作,因为这些药物会对孩子产生影响。在她回到公司之后,想请求公司暂时不要在制药间里工作,却被公司拒绝,并且告诉她这是公司规定,如果不想继续在药厂工作可以辞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范围?劳动范围具体有哪些?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范围,不能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其不利的环境里工作。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禁止怀孕女职工在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作业。因此,该企业不能让周周在制药间工作,应该将其调到其他部门。
 
  此外,该企业不能开除周周。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周周并没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周周的劳动合同,其应该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范围,将其在时调到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