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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 法院:狗主人被判赔7.6万余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犬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中,很多人对宠物犬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将其看做是家庭中的一员,与它们倾诉自己情感,成为了情感的寄托,在生活中也越来越“惯着”自家宠物犬,为了让狗狗们更自由的奔跑,遛狗时不牵狗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近日,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5日晚间,80多岁的张某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趴在路边草丛中的大黑狗突然奔至张某某跟前,后掉头跑开,致使张某某受到惊吓,躲避中身体失衡倒地。张某某摔倒后,沈某迅速将狗牵走,后又返回,将张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张某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6天。经鉴定,张某某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后,张某某、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沈某在向张某某支付了1万2千元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并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最初送张某某去医院是出于好意帮助,之所以接受调解的原因是迫于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核定,张某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万8千余元。——案件来自于中国法院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案涉的犬为其所饲养,但根据查明的情况,张某某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民,在狗奔向张某某,张某某摔倒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又回来查看张某某情况,并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医疗费用。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狗是他所有,同意再垫付10000元,并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居民小区内饲养犬只,出门遛狗时未给狗佩戴智能犬牌、未拴狗绳、未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某因受到大黑狗的惊吓而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万6千余元。(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