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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主欠下2万多物业费 物业公司停水向新业主催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买了一套二手房,结果前业主欠了两万多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反向自己索要,不交就停止供水?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小佳(化名)从案外人胡某、陶某处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21年6月26日,小佳开心地入住该房屋。然而她不知道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该房屋就存在未缴纳水费、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情况,累计已达两万多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小佳催缴上述费用,并于11月1日、11月19日两次采取了停水的极端方式,她只能出去住酒店。无奈之下,小佳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公开书面道歉并承担原告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重新计算原告自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费。
 
  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目前供水正常,原告主张以公开方式书面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停水情况属实,但停水后原告随即自行开通,故不存在产生住宿费、交通费的必要;此外,原告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购二手房时应当到物业处了解案涉房屋水电费等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系业主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等,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采取粗暴停水等方式,也无权对违约业主采取停水措施。
 
  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小佳应从2020年12月11日入住起缴纳该房屋物业费及水费等,前业主欠费部分被告无权向原告催讨。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赔偿小佳因停水所致的经济损失120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为催缴物业费,采取停止向业主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