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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假货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仪式感,每逢节日必定要互送礼物表达心意。但也面临着便宜礼物送出去没“面子”,昂贵礼物送起来“囊中羞涩”太“肉疼”。一些不法分子也抓住商机,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看案学法吧~
 
  案例回顾
 
  被告人王某在未经Prada、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专柜处购买上述标识的箱包,仿造后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途径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预估价值136万余元。经当地法院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9万余元。
 
  就卖个假包后果竟然这么严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以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醒广大商家,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守法为宗,诚信为本;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不贪图小便宜,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商品,避免上当受骗。(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