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一直以来都在给某偏远山区的孩子捐赠图书。一日,周周亲自来到该偏远山区进行实地考察并于校长签订了赠与一千本图书的合同,校方对周周的行为给予高度赞赏。不久,周周将一千本图书安排专人送到学校,但是运输途中经过某山区发生了山体滑坡,图书被掩埋在泥沙之中。那么,周周作为赠与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上述案例属于公益性质。这就意味着赠与物毁灭的结果只要不是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产生的,赠与人就没有责任,赠与合同也就不再继续履行。本案中,在交付图书前,图书因自然原因掩埋在泥沙中,不是周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产生,周周无需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