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受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限制其贷款、融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出境等。
一、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概括而言,限制消费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主要针对的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就是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必然限制消费,但限制消费未必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期限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