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商兵兵将自己进购的20箱猕猴桃托周周保管3天,保管费用500元。随后,兵兵与周周二人签订合同约定,如到期不支付保管费用,周周有权对保管物品进行留置。
3天期满,周周通知兵兵称“要是不支付保管费,就将猕猴桃售出。”又3天后,兵兵仍未支付保管费也未提取猕猴桃。周周怕猕猴桃腐烂,就将其出售。不久,猕猴桃价格上涨,兵兵找到周周要提取猕猴桃,得知猕猴桃已经被周周出售后,以周周没有给他宽限唯有要求周周赔偿差价损失。那么,兵兵的要求能得法律的支持吗?
兵兵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但同时规定,易腐、鲜活的蔬菜、水果等,留置权无须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宽限期。因此本案中周周出售水果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赔偿兵兵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