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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驾遇上碰瓷,谁应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迟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一句众人皆知的劝告,酒后驾驶撞车---这简直是所有酒驾人员最怕遇到的情况了,而在此时,你听到对方说:"你喝酒了,肯定全责,我们私了怎么样?”
  
  是不是欢喜万分?
  
  殊不知自己早已落入了别人设计好的圈套!
  
  这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近日受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利用的就是酒驾人害怕报警的这种心理。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小郑、小鲁等人在东昌区某烧烤店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红旗轿车,于是小鲁驾车撞向李某的红旗车。李某因害怕酒驾被处理,便驾车驶离现场,小郑等人打车追赶,并威胁李某要通过交警解决其酒驾和肇事逃逸的事情,李某害怕,最终李某被迫同意拿出3万元平息此事。随后李某在小郑等人的跟随下,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小郑,又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在小郑等人的授意下,李某当场书写调解书后离开,所得款项被小郑等人私分。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小郑等人在通化市东昌区保险大厦附近,发现被害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沃尔沃车,小郑便驾车撞向郑某某的车辆。因被害人郑某某在下车前与朋友交换了驾驶位置,小郑等人发现司机没有饮酒,后被告人小郑等人报警,次日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小郑告诉被害人郑某某,自己发现了其交换驾驶位置,郑某某怕事情被告发,被迫通过微信转账3千元。所得钱款被小郑等人私分。
  
  本案中,被告人小郑、小鲁、小王、王某、小吴通过类似套路累计作案十数起,经柳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小郑、小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小王、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小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款项。本案通过依法惩治“碰瓷”套路者,共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
  
  法官心语:
  
  近年来,类似的“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均因自己饮酒驾车而不敢声张才选择“花钱消灾”,殊不知若不是自己犯错心虚,也不会被“碰瓷党”盯上。因此,所有交通参与者自己不违法,不做亏心事,才是避免此类事情发生的最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9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法院也将持续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碰瓷党”自导自演的大戏,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