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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小猫,是天灾还是人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和朋友兴致勃勃地逛街,心仪的东西还没等买到,不料一只小猫却从天而降,猫没事,人却进了医院。这离奇的一幕,就发生在小孔(化名)的身上。
  
  事情还要追溯到今年的早些时候,小孔和朋友经过一居民区,不料从居民楼的三楼横空“飞”出一只小猫,正巧砸在了小孔的脖子上,小猫因落在小孔的身上,经过了缓冲,没有大碍,这可苦了小孔,当时小孔眼前一黑就昏了过去,等过了一会儿醒来后就觉得脖子不敢转动,同行的朋友赶忙拨打120,将小孔送往了医院,经过检查,小孔颈部挫伤、头部损伤,经过11天的治疗,小孔才出院。
  
  出院后的小孔找到了猫的主人小方(化名),小方承认猫是自己的,也同意赔偿,可因为赔偿数额双方协商未果,小孔一纸诉状将小方诉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经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都对赔偿明细与数额存在误解,遂按照法律规定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讲解,经过法官认真讲解,双方对赔偿金额与给付时间达成一致,一场因小猫坠楼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饲养宠物应做到文明饲养。饲养宠物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陪伴与快乐时,饲养人一定要提高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加强对所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做到文明饲养。以养犬为例,要合理控制遛狗时间,制止不当犬吠,勿扰他人休息,其次外出时拴好狗绳、携带卫生纸和塑料袋,及时清理排泄物,最后要做到给狗打疫苗,预防疾病传染,共同营造饲养宠物的良好环境。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晨 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