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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 就业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到一家大型商场应聘保安,经过筛选后,终于与该商场订立劳动合同。可是,该商场的工作人员称,为了提高员工的安保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公司需要对新应聘人员进行培训。由于培训的长期性和重复性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每一位培训人员必须缴纳500元培训费,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培训入职新员工必须参加,任何人都不能例外。那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业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费用呢?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我国《劳动部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本案中,该商场要求兵兵缴纳500元培训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此外就业单位还不得以别的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手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取费用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