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越来越发达,不少父母选择在网上给孩子购买物品,甚至有些会让孩子自己挑选进行购买,但这真的正确吗?
案例回顾
龙某出生于2005年,系吴某儿子,母子二人现租房生活。为学习需要和联系方便,吴某将原有一部旧手机给龙某使用。某天,吴某整理儿子房间时发现一部新的AppleiPhone11手机。经追问,龙某承认偷偷以QQ号登录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小部分是压岁钱,其他从家中拿取。怕母亲责骂,收到手机后一直小心使用,主要用于学习上传资料。
吴某事后查询,龙某登录用户名未实名注册,订单消费共计629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吴某多次拨打电商平台客服电话,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作为家长,吴某承认存在监管失责,愿意承担手机价值贬损部分的30%。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龙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龙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的未成年人,在购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同时还要提醒家长们,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发生了本案中出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损失的,虽然合同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最后还想提醒广大购物平台,在销售产品时应注意到网购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