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今年已经86岁,儿子王某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孙女。王大爷震惊之余非常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庭上,孙女拿出了父亲王某亲笔写下的遗嘱,遗嘱上白纸黑字地写着:房产和存款,全归女儿,与父亲王大爷无关。一边是被继承人亲笔写下的遗嘱,一边是年老体弱的父亲要分遗产,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王某所立遗嘱的遗嘱是否有效?
王某所立遗嘱系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全部系王某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此外,遗嘱的内容无删改和增添。应当认定该份遗嘱是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亦能进一步佐证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王某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2、王大爷是否享有遗产的“必留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即享有遗产的必留份。尽管王大爷由于年老而缺乏劳动能力,但其每个月仍有8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王大爷还有其他三个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王大爷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王大爷要求在王某的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