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的被告是两名不满十周岁的儿童……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6日,被告小明(化名)与小王(化名)在自家楼下一同玩耍,在玩耍中,小明用打火机点燃了垃圾堆旁边的闲置沙发。看到着火后,二人害怕,迅速逃离了现场。附近的行人发现火情后,迅速找到灭火器将火扑灭。在这场火情中,垃圾堆前方停放的张某(化名)车辆因火灼烧受损严重,事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调解,张某与两位孩子的家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张某将小明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名孩子的家长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降价损失、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孩子玩火引起火情,造成原告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名孩子家长虽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存在争议但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进行裁判,而是多次通过电话分别与张某以及两位家长沟通,整合双方的意见后,立案庭速裁法官在征得张某与两位家长的同意后,通知张某与两位家长到庭面对面协商,在法官主持下当天两位家长就赔偿了张某一万元,张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此事也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管职责,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对自己行为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理应加强监管。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两个孩子在玩闹中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监护人应予赔偿。幸运的是孩子并没有在火灾中受伤,但是生活不总是这么“幸运”,因此监护人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对孩子的约束管理,更应该加强安全防护方面的家庭教育,保护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孩子和自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