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叫卖、广场舞、狗吠……如今,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噪音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小张最近遇到了很头疼的事情。小区内的大爷大妈们每天晚上都在小区的广场上跳广场舞;他的邻居也刚刚购买新房正在装修,从早都晚耳边都是电钻的声音;更让他头疼的是他的楼上住了一位学架子鼓的,每天晚上都坚持不懈的在家练习……各种各样的噪声让小张苦不堪言!面对这种情况,小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小张遇到的这些事情可以统称为噪音扰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社会规则,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使用手机将噪声发生的音视频拍下来,然后向公安机关举证,向法院起诉都可以。根据噪声不同分类,也可向不同主管部门投诉。
1.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笛、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等。
2.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工业、行业噪声。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声。
3.法院起诉:《民法典》中将生活安宁权正式纳入到隐私法律保护体系,比如广场舞扰民,邻里噪声、狗叫等都属于侵犯安宁权的行为。投诉方可直接依据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