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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向“霸王条款”say no !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日正式已开始高考高考结束后同学们都少不了出去逛街、唱K、吃饭等等的休闲娱乐~然而,你知道吗?其实“霸王条款”暗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仔细鉴别喔!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霸王条款”~啥是“霸王条款”?
 
  简单来说:
 
  “霸王条款”就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可见,“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直接拒绝其要求!
 
  情景重现:
 
  第一站商场
 
  一些商品的旁边标注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这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无论是打折商品、特价商品,还是赠品都应该受到合法保护,而这种店堂告示单方面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站超市
 
  超市在举办抽奖活动,然而,超市该活动展板上字后最后一排写着“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也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在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
 
  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该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站饭店
 
  饭店大厅人山人海想挑个包房,但包房设置了“最低消费”这是否合法呢?当然NO!这均属于“霸王条款”。
 
  这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是与当下全社会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新风尚背道而驰。
 
  同学们遇到这种要求均可放心大胆地予以拒绝~
 
  第四站KTV
 
  想到KTV的饮料价格都明显高于小卖部,于是顺带从小卖部买了几瓶饮料。然而,到了KTV被告知“禁止自带酒水饮料”这当然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饮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属于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擦亮双眼学会鉴别“霸王条款”,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收获稳稳的幸福生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