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不是一场普通的考试,它包含了太多的内容。它是过去三年的努力,它也包含了三年的情谊,还有过去三年的点点滴滴。它代表了毕业,也诠释了前程似锦。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高考的法律常识。
1.泄露考卷、考题
高考卷是经过严格保密的,泄露试题,就得换卷。换卷虽是小事,但是更加关乎的试卷的公平公正。在高考之前,出卷人是不能够跟外界接触的,为的就是不让他们泄题。如果有露题,必定追究露题人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2.考试作弊
高考作弊现已经入刑,唯有平时认真苦读才可取得理想的成绩,所以不管是考生本人还是其他不法分子,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往届改应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同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考生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4.不可自行封路
高考作为影响孩子们人生轨迹的大考,重要性不言而喻。考试期间,很多家长会在考场附近自行组成“护考团”,有的家长聚集起来搭起人墙,有的家长把私家车停到马路中央,阻止车辆通过,甚至连自行车也被拦截在外,家长表示封路的理由是车辆通过时发出的噪音影响了考生考试。
高考固然重要,但是并不能以高考为理由进而将考生的权利无限制的放大,比如禁止车辆通过没有交通管制的路段。一般来讲,高考考试期间,各地交警、城管等部门都会科学合理地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这已经保证考生不受干扰。但是家长的恣意封路行为,严格来讲,不仅有违公德,甚至涉嫌违法越权。家长为孩子护考,剥夺他人通行权,显然是越界了。
5.瞒报疫情
“防疫”是贯穿这两年的关键词,高考期间不管是考生还是家长,明知自己有疫情的症状而隐瞒不报,则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间,有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过失仍未避免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