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美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代步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因其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挡雨,备受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喜爱。然而看似方便快捷的“老年代步车”,却在实际出行中屡屡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代步车”交通肇事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王某(化名)无证驾驶某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李某(化名)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人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商家打着不用驾照和无需上牌的旗号,吸引了一部分有出行需求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代步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解释,这类“老年代步车”大多属于机动车,交通肇事后甚至面临着刑罚。目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老年代步车”的生产标准和行驶方式进行约束,驾车者也不需要考取驾照就能上路,在安全方面没有保障,在行驶中频频违法的“老年代步车”已经成为新的“马路杀手”。群众在出行中一定注意观察避让,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受到伤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