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10岁时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随后兵兵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兵兵父亲按时给兵兵生活费。在兵兵12岁时,父亲往兵兵的银行账户中存入8万元,以备兵兵以后上学用。因兵兵的母亲一直想开个服装店,但苦于没有钱,于是便从兵兵的账户中将这8万元取出来作为自己开服装店的资金。此时被兵兵父亲知道后,兵兵父亲非常生气,并让兵兵的母亲归还自己给儿子的存款 。那么,兵兵的母亲可以随意处分兵兵的存款吗?
兵兵的母亲无权随意处分涛涛的存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兵兵父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对兵兵具有监护权。而兵兵的母亲擅自支取兵兵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兵兵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前夫的监护权,所以她应该归还前夫为兵兵准备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