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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母亲节:妈妈也是小女孩 如何保护她权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母亲,所有美好的词都不足以形容你的好;
 
  母爱,所有赞美之词都无法表达对你的爱;
 
  这一生的浪漫和宠溺
 
  记得给母亲留一份。
 
  母亲,用尽一生,来诠释“爱”这个字
 
  一、我国法律也对“母亲”加以保护
 
  先从准妈妈说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果是全职妈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妈妈的碎碎念念,温暖了我的岁岁年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三、“妈妈用九月为你打造心脏,不要让别人用九秒就伤害了”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过去你扶我蹒跚学步,未来我陪你夕阳漫步,不用担心老之降至,您的岁月里一直有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恩情深似海,母爱壮如山;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母亲,节日快乐!(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