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读物随处可见,其方便阅读的特性深受人们青睐,网络小说行业随之兴起。虽然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但低廉的成本和高额的利润,依然吸引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他们将黑手伸向网络小说市场,制作盗版网络小说并低价出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经典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在某网站注册成立“精品素材店”网店,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上复制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在自己的网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盗版电子书719份,销售金额人民币771.5余元。遂被告人李某某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官后语: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如同山寨商品损害品牌利益的道理一样,不法分子只需投入低廉的资金,便可从正版网络小说市场分流大批读者,给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读者而言,虽然盗版网络小说价格更优惠,但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拥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抵制并检举制作、出售盗版电子书等非法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原著作者和公司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