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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那些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天我们来讲一讲关于法院执行那些事,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大多数的当事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很多时候会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样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如何能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让执行变得更加顺利,那就是申请执行保全。
 
  执行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那么执行保全有什么优点呢?
 
  财产执行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财产执行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芦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执行局依法受理,裁定查封担保人莫某名下现代牌小型客车车籍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
 
  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我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1088元,共计45088元,芦某对该借款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申请人已进行执行保全将被执行人财产已进行查封冻结,我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赵某、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芦某表明要直接扣划他名下工资卡,不断与芦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芦某认为自己工资卡已经被冻结私下找到赵某协商后,表示共同偿还该债务,被执行人赵某、芦某将该案件标的45088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共计46138元,全部执行到位。(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