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林某二人结婚之后,生活一直不睦,陈某长期对陈某实施家暴,林某身心俱疲,后私下与邻居小伙儿同居。此后,陈某、林某二人离婚。那么,陈某、林某在离婚时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双方均不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陈某长期家暴李某,应当认定陈某有过错。而林某与邻居小伙儿同居,同样应当认定有过错。因为双方均有过错,那么陈某、林某二人均不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迟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