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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期间,你应该知道的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前既是“战疫情”的攻坚时期,也是“备春耕”的关键时刻。小编特别收集整理有关春耕的维权知识,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确保取得疫情防控和春耕复产“双胜利”。
 
  1.如何正确使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所以,我们不能随便将用于农业的土地改为其他用地,不能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不得随意荒废耕地。
 
  2.春耕生产期间,发生土地纠纷,怎么办?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买到假种子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也就是说,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同时,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衷心希望
 
  广大农民朋友们
 
  准确选择春耕作物,
 
  待到金秋十月,粮食满仓,
 
  五谷丰登,全年好收成!(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