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思佳)
案情回顾:2021年1月,正是北方吃炭火锅的季节,苗苗、小军和老韩相约来到梅河口市某铜锅火锅店吃饭,在老板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不对外营业的二楼准备就餐,在小王的劝说无果下,三人以谈事情和老顾客为由继续在二楼用餐且曾外出购买包子、香烟及药物,随后均出现了意识不清晰、恶心呕吐的症状,急呼120送至梅河口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在急诊治疗2天后,经急诊医生嘱托继续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三人认为此火锅店老板小王作为饭店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应对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小王却觉得很委屈,她在庭审中辩驳称:首先二楼并不对外营业,原告三人去二楼用餐她是拒绝的,三人在二楼用餐时也有大量饮酒的现象;其次二楼大包间内配有排风系统,且上菜时已将排风打开,炭火在楼下点着后才送至楼上,期间未加炭,但意外发生后排风不知何时被关闭,楼上也烟雾缭绕。小王表示并非想推卸责任,而是认为三人要求全责赔偿是不合理的,她愿意负担三人一半的治疗费用。
到底小王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认为小军等三人在就餐期间一氧化碳中毒,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小王,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综合本案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和自认以及医疗过程,苗苗、小军、老韩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30%,小王应承担侵权责任的70%。
判决后,小王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向其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小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19.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并对小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小王在此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对判决的不理解始终持有逃避执行的心态,在执行干警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后,同意配合并履行义务。至此,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执行完毕。
法官心语:众所周知,东北冬天吃火锅是应季时节,小军三人作为常客,相约去小王经营的火锅店就餐本该是一件心情愉悦之事,但是却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就医且对簿公堂这种不愉快和本就不该发生的事情。作为已经有着20年炭火锅经营经验的小王对于使用炭火锅进餐时的注意事项应该明确了解,遂作为商家的小王对因其的经营管理行为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军三人并非第一次到小王经营的火锅店消费,且发生此炭火锅中毒事件也正是冬季,在其中一人已经出现身体不适、意识不清的症状及屋内烟雾缭绕的情况下依旧没有注意排风和通风是否正常,仅是下楼购买香烟和速效救心丸,未及时呼叫120,导致三人均一氧化碳中毒。本案赔偿数额并不大,但给原告及被告四人的教训深刻。希望本案不仅可以对商家小王和小军等三名消费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能对全社会类似的商家和消费者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