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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出行 不踩法律红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天气变暖,气温回升,越来越多的小伙伴们选择在休息的时间去参加户外活动,感受大自然的气息,感受身心带来放松与愉悦。但是,户外活动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和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给大家科普一下户外活动需要大家知道的法律知识。
 
  一.野外树木勿砍伐。
 
  事例:兵兵一家休息日来到某山中露营,因搭建帐篷不是很牢固兵兵的父亲便想到砍伐一颗树木做架条来支撑帐篷。于是,兵兵的父亲从车里拿出工具选中山上的一颗树木砍了起来,树木折断在做架条的时候,被路过村民刘某看见了,当即报了警。经查,兵兵的父亲砍伐的树木是某村国有林区的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兵兵父亲砍树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野外烧烤要防火。
 
  事例:兵兵周末约上几个朋友来到野外进行烧烤,升炉点火很快美味的烧烤就开始了,期间兵兵和同行的朋友们都喝了酒,在回去的时候并没有将炉子中的火熄灭。下午风大,小小的炭火越演越烈,将周围的干草点燃,不远处种地的刘某看到生起的浓烟赶忙跑了过去灭火并报了警。兵兵和朋友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如果火势较大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将构成犯罪。
 
  三.非法捕捞不可取
 
  事例:兵兵和女友一日来到野外的一处山沟里进行钓鱼,但是3个小时过去一条鱼也没有钓到,女友开始不满并产生了负面情绪说道:“水里的鱼来回游都能看到,就你没用一条也钓不上来。”兵兵为了安抚女友并证明自己的能力,回到车中拿出电瓶捕鱼器下水进行捕鱼。顺利电到一条鱼之后,女友兴奋高呼引起了旁边同样陪家人钓鱼的刘某。刘某是一名民警,在看到兵兵通过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时立刻对其进行了制止,并报了警。兵兵的电鱼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过失引起火灾也是犯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当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害或者重大影响的,要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同一般火灾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样。
 
  3、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