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一点,楼下传来阵阵吵闹声,透过窗户一看,原来是隔壁的李阿姨和楼上的赵阿姨正在进行“文斗”,双方你来我往,有来有回,吸引了不少围观群众前来“吃瓜”,作为“社区和平守护者,小区安全话事人”,我义不容辞地前去一探究竟,原来二人是因为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李阿姨的案件来到了执行阶段,将要执行的财产是张某名下的一个车库,但是赵阿姨认为这个车库其实是她的财产,所以必须要前来“昭告天下”,以宣示主权。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是赵阿姨,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正确的做法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人民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无论成立与否,都会及时送达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