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指利用银行卡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代收款,再转账到上家要求的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提示,“跑分”就是为犯罪搭建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在面对非法利益的诱惑时,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出租支付账号“跑分” 涉案300余万元 4人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
2021年4月开始,赵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仅如此,他还介绍自己的熟人一起干。近日,公诉机关向法院起诉了几名被告人。
案情回顾
出租银行卡4人被公诉
2021年4月,赵某认识了一名外号叫“眼镜”的人,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一起租给对方,在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进行支付结算时使用。
尝到“甜头”后,赵某把自己的熟人杨某也介绍给了对方。
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赵某先后两次向外号为“眼镜”的李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一个微信号、一个支付宝账号和6张银行卡,涉及诈骗犯罪金额2万余元,6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94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赵某的介绍下“跑分”,两次合计提供8张银行卡和一个微信号,涉及诈骗金额11万余元,8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78万余元。
随后,李某某和罗某也加入了他们“跑分”的行列,4人共向对方提供了银行卡30余张,外加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为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达到30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了4人。
案件判决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辩称,他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当时没说是出租银行卡,他们只说借我的微信走一下流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赌场等一系列犯罪团伙,以方便对方转移资金,将自己赌场里面的“分数”转移为现金,给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团伙资金流水,对被害人进行追赃挽损造成很大阻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对方进行转账时,已经知道对方进行的是违法活动,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以案释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单理解就是,公民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些卡或账号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就有可能涉嫌“帮信”罪。
小编提醒,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不法分子购买后用以实施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给他人使用,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承担法律责任。(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