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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未归 是否构成遗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慧子)近日,一位面色凝重的男子来到山东省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寻求帮助。男子王某陈述,妻子离家未归至今已有一年多,开始他还能联系上妻子,但后来就联系不到妻子,妻子不照看孩子,也不给孩子生活费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经了解,男子王某和妻子陈某10多年前结婚,共同孕育三个孩子,其中二个女儿,一个男孩。王某一直在西湖镇的一家电缆厂上班,3年前因厂子效益不好,导致工作被拖欠,为了生计,王某在外借款3万余元补贴家用。2020年9月份陈某为偿还借款外出打工。刚开始两人还有联系,没多久陈某便将王某拉黑。现借款已经还清,但陈某一直无音信,对家中三个孩子也不管不问。
 
  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司法所洪玉芝所长站在法律角度告诉王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构成上有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3)行为人有能力扶养但却拒绝扶养。行为人如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因天灾或下岗待业等原因,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未尽扶养义务,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同时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还应注意,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十分恶劣的;在遗弃中又兼有虐待行为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自杀等。本案中,陈某对孩子负有扶养义务,在孩子年幼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该义务。但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情节恶劣,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通过洪所长的讲解,王某明白了妻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洪所长苦口婆心地劝解王某,为家中三个孩子着想,他要尽快想办法联系到陈某本人,和陈某和好后一起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家庭。(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