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俐苹 李俊颖)近日吉林省新冠疫情来势汹汹疫情防控形势面临严峻考验,一切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对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民,公安机关可以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因此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病情,即使未造成病毒传播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仍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1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若明知自己感染病毒,隐瞒病情,拒绝或躲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同样将面临严厉惩罚。《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例的家属或接触过的亲人属于密切接触者,需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属于极有可能被感染的人群,在没有经过隔离期间,没有确定是否染病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感染他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期间发布的有关隔离规定,情节较轻的,面临行政处罚;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刑事犯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提前报备至关重要。在防疫特殊时期,个人均应注意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服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治工作,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切勿为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