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我想妈妈!”这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对办案法官说的悄悄话。真挚感情让法官动容,婚后究竟谁取得抚养权,有时候还要听取孩子的意愿!
王某和赵某结婚后生育女儿小花(化名)。后二人离婚,王某取得女儿的抚养权。王某再婚后,对女儿照顾欠缺,同时阻碍赵某探望小花。赵向思女心切,同时认为孩子跟随王某生活并不利于小花的成长。于是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希望变更抚养权。
赵某与王某再度展开女儿抚养权的争夺,在办案过程中,小花和法官说了悄悄话:法官叔叔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我想妈妈!办案法官更了解到,女儿在王某组建的新家庭中并不幸福,小花已经产生抑郁倾向,甚至出现自残的行为。法官认为,小花12岁,具有相应的辨识能力,一定的责任能力,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听取小花的意见。后经综合考虑,为了有利于小花的成长,身心健康,以及尊重孩子的意愿。法院做出判决,原告赵某取得小花的抚养权,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关于变更抚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十六条规定: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