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彦鸿)为占小便宜,竟多次跑到一家超市进行盗窃。这种“钻空子、占便宜”的想法要不得!
案情回顾: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小明(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判决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后语: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了便宜,实际上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还有可能面临刑罚处罚。同时,商家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不断完善防范措施,不留可乘之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